- 禹晋永终审获刑11年 新提交3份证据均未被认可
- 2014年07月02日来源:京华时报
提要: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对禹晋永合同诈骗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禹晋永犯合同诈骗罪,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2.2万元。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对禹晋永合同诈骗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禹晋永犯合同诈骗罪,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2.2万元。
>>一审裁定 不符条件仍去招标
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3月,禹晋永代表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梁山县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凯爱公司投资10亿元开发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梁山县政府出让1500亩土地给凯爱公司使用。
同年5月,项目及土地未获合法审批,禹晋永便以凯爱公司名义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参与投标,向凯爱公司账户汇入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52.2万元。同年10月25日,禹晋永以其在同年6月注册成立的另一家公司北京凯爱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义向中科软股份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在30日内签署正式合同。因对招标主体和招标程序产生怀疑,中科软股份公司多次要求禹晋永返还款项,禹晋永则以中科软股份公司中标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签署正式合同构成违约为由没收投标保证金。2004年9月,中科软股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7月13日,禹晋永在昌平区天通苑中宇修理厂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禹晋永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2.2万元。
>>提出上诉 称无罪属民事纠纷
禹晋永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对其改判无罪。
禹晋永称,其公司已经对梁山县项目投入了3000余万,且已经依法取得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等;已委托清华大学设计研究院完成了相关规划设计,该项目真实存在;中科软股份公司中标后,没有按照约定与其签订合同,违约在先,所以其是按照约定没收该公司投标保证金,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合同诈骗。
二审期间,禹晋永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三份新证据。第一份是《公证书》,拟证明中招国际招标公司曾就凯爱公司的梁山凯爱国际高科技工业园区建筑工程在新华网发布招标公告;第二份是“关于白领公寓建设工程合同段、施工监理标段开标时间顺延的通知”,拟证明该工程已经送到招标代理公司;第三份是“关于梁山凯爱国际高科技工业园筹建情况和加快园区建设几条建议的报告”,拟证明当地银行愿意提供3亿元的项目贷款。
>>二审裁定 不认新证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指出,2003年3月,禹晋永谎称能从银行贷款8亿投资建设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并与梁山县政府达成协议,共同成立公司开发该项目,其要求梁山县政府办理1500亩土地使用权证。梁山县经济开发区给禹晋永出具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同时告知其该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后,禹晋永以该项目为名对外招标。梁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薛某告知禹晋永正式土地证没办下来,资金也没有到位,不能招投标。禹晋永的公司仍向中科软股份公司发送标书订购价格表、通知其入围及交纳保证金等。最终,以违约为由扣款。
法院指出,禹晋永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