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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警执法有别有损司法权统一性
  • 2014年06月30日来源:北京青年报

提要:众所周知,司法权具有直接满足一定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肯定地说,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统一性就成为了法律权威确立的重要前提。法律效果呈现出一样的效力,法律才不会陷入“内外有别”的窘境中,司法的权威才能在公众心中形成认同。即便是不同地方的行政权,也应该以同样的态度对司法权给予尊重,为司法权威的确立创造相同的环境。 

陕西华阴市法院依据生效法律裁定,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案件标的物31台工程车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该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华阴市法院数次交涉未果。  

对于该报道,网上的争议之声不绝于耳,有人认为交警依法执行公务,无可厚非;也有人认为,交警扣押法院标的物,是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表现,理应予以禁止和纠正。然而,抛却两种观点间的激烈博弈,反思远不止于此。  

众所周知,司法权具有直接满足一定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肯定地说,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统一性就成为了法律权威确立的重要前提。法律效果呈现出一样的效力,法律才不会陷入“内外有别”的窘境中,司法的权威才能在公众心中形成认同。即便是不同地方的行政权,也应该以同样的态度对司法权给予尊重,为司法权威的确立创造相同的环境。  

然而,陕西省华阴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山西省的五台县与原平市交警部门,却呈现出了不同的执法姿态。在五台县,当地交警部门并没有对车辆实施扣押,在法院出具相关材料手续后,予以放行。但在原平市,当地交警却与五台县交警的做法截然相反,对工程车队予以扣留。问题正在于此,同样的执法部门,同样的交通法规,却衍生出了不同的执法版本,让司法权统一性荡然无存。  

司法权威在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对于相同性质的案件解决处理是一致的,法律外部评价也是一致的。可是,对于山西省的两地交警部门而言,却在执法姿态上呈现出迥异性,对于法律的解读和理解“各唱各调”,背离了司法权威统一性走向。  

其实,原平交警与华阴法院之间,到底孰对孰错,有待进一步厘清和商榷。但是,问题背后所暴露出的行政权执法有别现象,更应该引起我们深刻反思。根本上而言,行政权具有“地域管辖”的特征,而司法权则具有高度的统一特征,并不局限于某个地方。当行政权与司法权产生交集,行政权理应保持克制,确保司法权的统一性不受损害。所以,即便是不同两地的交警部门,对于法院的做法,也应该以无差别的态度予以对待。  

说到底,司法权在不同地方具有统一性,不管是公民个人,还是行政权力,都应该同样遵守。在此,对于事件的处理,关键在于山西省两县市交警部门的做法应趋于一致,避免出现执法有别的现象,这才是维护司法权统一性的关键所在。(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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