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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绝啃老”权利何需专门立法赋予?
  • 2014年06月22日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提要:近日,《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老人可以对子女“啃老”说不。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近日,《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老人可以对子女“啃老”说不。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6月19日《北京晨报》)  

我们不难理解地方立法规定老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的善意。近年来,啃老族队伍有增无减,“啃老”已成一大社会现象,许多老人因遭“啃老”生活水平与幸福感下降。我们当然希望每个成年子女都能独立起来,让“啃老”成为历史,但是这种良善的立法初衷,并不能确保良好的执行效果。  

原因很简单,保护老年人权益,不能仅靠“有权说不”这样的空洞条款,一味赋予老人拒绝权利也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比如一些年轻人面对高居不下的房价、巨大的就业压力等现实问题无奈“啃老”,他们的父母需要拒绝的权利吗?不需要,因为这些父母根本不会拒绝。这也正是将家务事上升到法规层面的尴尬之处。  

当然,法律插手家事也并非完全不可,譬如“常回家看看”入法,将子女精神赡养老人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这并非完全没有意义。但“啃老”立法的情形又有所不同,盖因“拒绝啃老”本就是父母享有的权利,根本无需浪费法律资源,专门立法赋予。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无抚养义务,据此,父母就可理直气壮地拒绝“啃老”。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子女若恶意“啃老”、侵占父母财产自会因此付出法律代价。  

既然在“啃老”问题上已有多部作为上位法的法律为老年人撑腰,又何需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再来画蛇添足呢?立法是极严肃之事,不能一拍脑袋就草率行事。如果未作周密论证、缺乏意见征求就仓促立法,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就难免因遭遇“执行难”成为一纸具文,法律尊严将因此受损。好在目前相关条例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尚存回旋余地,希望有关部门能谨慎从事,从长计议。(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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