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对失信主体信用监管 全面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 2018年08月03日来源:界面新闻
提要: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重点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规范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要求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和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让“老赖”无处藏身,中国各级政府近年来逐渐加大对失信人的惩戒和监管力度。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规范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要求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并要求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通知称,当前,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失信现象比较普遍,且高发频发的态势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通知要求,一方面要促使失信主体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失信成本,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早在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曾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该《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例如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等。
本次《通知》要求,要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单位)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限与失信信息原则上要向社会公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公示的,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
通知还要求,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提示性约谈,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黑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提纲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通知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充分运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
据光明日报报道,现今,只要在浏览器搜索框输入“失信”二字,就可以在弹出界面中查看“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仅可以查询多个领域的诚信“红黑名单”,还可以将失信行为在线投诉举报给中央或地方相关部门。
通知要求,完善失信信息共享制度和加强失信信息定向推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失信信息,记于同一主体名下,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失信信息定向推送,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分别推送给相关实施单位,按地区分别推送给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在失信信息的共享上,政府部门的行动已走在前面。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
《通知》还提出,要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通知称,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参考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制定区域性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推动相关部门将查询信用信息、限制约束失信主体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工作流程。
早在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便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共同对失信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不久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2018年3月31日起,全国21家银行可网络冻结、扣划存款,19家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银行可网络冻结金融理财产品。
此外,《通知》还要求,建立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失信个人、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用修复培训制度,建立失信主体信用状况主动报告制度,建立信用管理辅导咨询制度,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健全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制度,建立鼓励创新信用监管的制度。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方面,《通知》提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通过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通知》称,此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