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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拟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体化进程更进一步
  • 2014年06月26日来源:海西晨报

提要:未来,厦门市的城市(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有望不再“两条腿走路”,而是实现两个标准的统一。这意味着,厦门城乡一体化进程将更进一步。

未来,厦门市的城市(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有望不再“两条腿走路”,而是实现两个标准的统一。这意味着,厦门城乡一体化进程将更进一步。

昨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审。《草案》在统一城乡低保标准、规范低保申请审批程序、落实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完善低保相关制度等方面,对低保办法进行了修订。

记者发现,城乡一体化是此次法规修正的重点。《草案》在低保标准、低保待遇享受期限、家庭成员收入计算期限三方面取消了城乡差别,实现了两个统一:一是城市(城镇)与农村标准统一;二是一人户与多人户标准统一。

《草案》将现行《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居民、村民”修订为“城乡居民”。保障对象统一表述为“城乡低保对象”。

而在现行《办法》中,将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类,城市和城镇又分一人户、二人户、三人及以上户。

厦门市民政局局长刘平说,随着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推进,2011年,厦门市已经统一了城市和城镇低保标准,且城市(城镇)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距逐年缩小。到“十二五”末,厦门已经具备了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政策条件。

突破 低保城乡一体化

《草案》在低保标准、低保待遇享受期限、家庭成员收入计算期限方面取消了城乡差别

《草案》对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并简化审批流程,由居(村)、街(镇)、区民政部门三级审批改为街(镇)、区民政部门两级审批。申请受理主体也相应发生变化,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修订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确保审核公平,《草案》还增加了民主评议和公示的内容。要求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把居(村)核查时间调整到街(镇)审核环节,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0日延长至20日。区民政部门还将公示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等。

简化 省去一级审批流程

由居(村)、街(镇)、区民政部门三级审批改为街(镇)、区民政部门两级审批

去年,厦门市出台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因此,《草案》中增加“当月度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同比涨幅较大时,应当向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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