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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法官回到审判庭,对司法的考问和考验
  • 2014年04月05日来源:凤凰网评

提要:按照《法官法》的设计,中国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需要理顺的逻辑是,审不了案子的大法官存在,并不是大法官不审理案件的理由,倒是法官任职资质、程序亟须改革的理由。

按照《法官法》的设计,中国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需要理顺的逻辑是,审不了案子的大法官存在,并不是大法官不审理案件的理由,倒是法官任职资质、程序亟须改革的理由。

“大法官们如果能在历史上留下声名,靠的是你们写的判决书,而不是你们的著作”,法律学者何兵这句话映照的是一个略显尴尬的现实:本应为法官楷模的大法官却极少审案甚至从不审案,媒体梳理后发现,卸任及现任的110多名大法官中,仅能找出11位大法官亲自开庭的记录,共主持16个(次)案件庭审。

按照《法官法》的设计,中国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事实上,不仅是大法官甚少直接审理案件,一些在管理岗位上的其他层级法官也逐渐淡出法庭,曾有媒体报道显示,一个法院的实际办案法官占总人数的50%~80%。《法官法》对法官的职责规定,首要便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即便是充任院长、副院长等行政职务的法官,也是“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也就是说不论什么级别的法官,依法参与或独立进行案件审理,是法定职责。曾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肖扬曾说:“大法官不仅是职务和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不仅是资历和经验的标志,更重要的是法律专业水平和审判能力的象征。”

但现实的情况是,鲜有大法官出面参与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原因或在于,大法官多担任较为重要的法院系统行政职务,成了“管理法官的人”,行政管理的职责和事务占据了大法官们的大部分工作时间。目前在任的大法官通常稳定在40多人左右,而32个地方高院的院长就占据了大半。此外,正如媒体报道中所言,“由于法官等级与行政职务挂钩,从未系统学过法律、从未审过任何案件,因当上法院院长自动成为大法官的案例并不鲜见”,所以一边是忙得顾不上审案子,另一边还有可能是法律专业素养的差异而无法审案子。从后者来看,目前状况下一些大法官不审案可能要比直接参与审案好,司法裁量是一个对法律专业素养以及司法实务经验要求较高的活动,大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前提,是法官选任标准的严格,以及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准的进一步提升。

高级别法官审不审案,与审得了审不了案,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法官法》对初任法官的资质,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明确要求,但对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提出留下了一道后门——— 并不明确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而是以笼统的法律工作经历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代之。而如前文所言,“因当上法院院长自动成为大法官”的情况依然存在,“从未系统学过法律,从未审过任何案件”的法官确实也不宜贸然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即便是曾经学过法律,但却并不拥有实际的司法工作经验,其直接介入案件审理的合理性,亦存在不少疑问。

大法官不审或审不了案子,并不代表大法官不审批案件。事实上,大法官或其他拥有法院内行政职务、充任审委会成员的法官,以审委会的形式或以领导审批形式行使过问、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在过去这些年中一直是法院案件审理的一种主要方式。但其弊端却极为明显,“审案的不定案,定案的不审案”不仅造成了审判长负责制的形同虚设,也成为行政干预司法在法院内部的一种主要方式。高级别法官不以法律审理的方式参与案件,却热衷于(或习惯于)以行政的方式介入案件,是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过程中必须要改变的现象。

需要理顺的逻辑是,审不了案子的大法官存在,并不是大法官不审理案件的理由,倒是法官任职资质、程序亟须改革的理由。法官应当从拥有法律科班经历、通过司法考试的群体中选任——— 审得了案且有资格审案的才做得了法官,有资格做法官的才有机会成为法院院长、成为大法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领域所要进行的系列改革,就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让大法官回到审判庭这一目标。



责任编辑:王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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